著作權法 (民國4年):修订间差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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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小无更改 、​ 2024年2月20日 (星期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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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创建页面,内容为“中華民國4年(1915年)11月7日參議院議決著作權法大總統申令茲公佈之,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八日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期。 後於民國17年發佈修正版。 == 第一章 總綱 ==   第一條 左列著作物。依本法註册。專有重製之利益者。爲著作權。   一 文書講義演述。   二 樂譜戲曲。   三 圖畫帖本。   四 照片雕刻模型…”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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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中華民國4年(1915年)11月7日參議院議決著作權法大總統申令茲公佈之,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八日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期。
 中華民國4年(1915年)11月7日參議院議決著作權法大總統申令茲公佈之,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八日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期。
 後於民國17年發佈[[著作權法_(民 國14 年)|修正版]]。
 後於民國17年發佈[[著作權法_(民 國17 年)|修正版]]。


== 第一章 總綱 ==
== 第一章 總綱 ==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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