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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创建页面,内容为“中華民國4年(1915年)11月7日參議院議決著作權法大總統申令茲公佈之,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八日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期。 後於民國17年發佈修正版。 == 第一章 總綱 == 第一條 左列著作物。依本法註册。專有重製之利益者。爲著作權。 一 文書講義演述。 二 樂譜戲曲。 三 圖畫帖本。 四 照片雕刻模型…”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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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4年(1915年)11月7日參議院議決著作權法大總統申令茲公佈之,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八日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期。 | 中華民國4年(1915年)11月7日參議院議決著作權法大總統申令茲公佈之,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八日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期。 | ||
後於民國17年發佈[[著作權法_(民 | 後於民國17年發佈[[著作權法_(民 國17 年)|修正版]]。 | ||
== 第一章 總綱 == | == 第一章 總綱 ==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