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留庆
创建页面,内容为“公布於民國17年(1928年)5月14日。 後於民國33年發佈修正版。 ==第一章 總綱== 第一條 : 就左列著作物,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,為有著作權。 : 一、書籍論著及說部。 : 二、樂譜劇本。 : 三、圖畫字帖。 : 四、照片雕刻模型。 : 五、其他關於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。 : 就樂譜劇本有著作權者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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