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權法 (民國33年):修订历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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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2月20日 (星期二)

  • 当前之前 19:042024年2月20日 (二) 19:04金留庆 讨论 贡献 6,813字节 +6,813 创建页面,内容为“公布於民國33年(1944年)4月27日。後於1990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替代。 ==第一章 總則== 第一條 :  就左列著作物,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,為有著作權: :  一、文字之著譯。 :  二、美術之製作。 :  三、樂譜劇本。 :  四、發音片照片或電影片。 :  就樂譜劇本、發音片或電影片有著作權者,並得專有…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