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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法 (民國33年):修订历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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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留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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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页面,内容为“公布於民國33年(1944年)4月27日。後於1990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
著作權法
替代。 ==第一章 總則== 第一條 : 就左列著作物,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,為有著作權: : 一、文字之著譯。 : 二、美術之製作。 : 三、樂譜劇本。 : 四、發音片照片或電影片。 : 就樂譜劇本、發音片或電影片有著作權者,並得專有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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